荆州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2:16作者:才子老师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工作,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原则,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确保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次荆州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共有10项内容。这次调整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市民今后提取使用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注意哪些不同?下面就10项调整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调整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解读】:政策调整前。只认贷不认房。即未办理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认定为首套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凡办理过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禁止用公积金发放第三次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调整后。认贷又认房。 即缴存职工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缴存职工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缴存职工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禁止发放第三套个人购房贷款。

二、调整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

【解读】:政策调整前。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

政策调整后。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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