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韶关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5:38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籍管理,规范我市户籍登记业务,根据《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户籍登记业务,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以及信息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提供的证件残损、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相应证明;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信息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第三条 夫妻投靠入户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迁入城镇的,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如被投靠人户籍地为乡村的,投靠人也可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从乡村迁入乡村的,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

(三)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从城镇迁入乡村的,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应当为非退休、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在城镇无房产的查档证明;(6)《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和有效期内登记为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7)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8)迁入地派出所民警上门核实投靠人实际在该乡村生活居住的报告材料。

为您推荐

咸宁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咸宁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1我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答: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5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要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坚持以合法

2025-09-09 08:07

宿迁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宿迁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宿迁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宿迁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宿迁市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第八十四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2025-09-06 08:18

伊春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

2018年伊春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伊春新生儿上户口有时间限制吗该项是有时间限制的: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2,向婴儿父

2025-09-06 08:17

长春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

2018年长春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出生医学证明》关系到孩子的申报户口、入学等问题,很多马虎的家长都会因自己证件没准备齐全或没考虑好孩子的名字而一拖再拖。对此,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长春市卫生局提醒广大家长,根据自身

2025-09-06 08:08

廊坊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廊坊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廊坊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廊坊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

2025-09-06 08:00

赤峰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赤峰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赤峰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赤峰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

2025-09-04 08:1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