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梅州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3:45作者:三水老师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3506元,低于13506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8%、个人0.2%;

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工伤保险:按《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2016〕64号)的规定,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至八类行业0.5%(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5%(全部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

(一)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其他险种。

(二)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2333)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2)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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