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2:3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购买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产权证发放之日起半年内;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3年以内,二手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1年以内,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一)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月)×贷款年限。

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借款的,贷款限额为两者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限额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超过按照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面积在90平米(含)以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80%;面积在90平米以上,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二手房实际支付房款总价按照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取低值确定。

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50%;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50%。

3.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余额。

4.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40%。

(三)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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