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2:31作者:三水老师

1.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妊娠)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妊娠)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月(妊娠)流产的98天。

3.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2.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导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4.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南平行政区域以外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急诊或抢救的,可在非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就医。

5.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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