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2:25作者:李一老师

莆田产假生育津贴及最新规定一览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x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但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简单来说就是两者是不能同时领取且就高领取。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科),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精神,为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均实行最高报销限额,以当次妊娠为单位,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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