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2:24作者:王华老师

1、正常阴道分娩(顺产、平产)的,发给3个月生育津贴;

2、阴道手术产(难产: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助产术、人工剥离胎盘术、牵引术、Ⅲ度会阴破裂)的,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

3、剖宫产(剖腹产:子宫下壁剖宫产、腹壁外剖宫产术)的,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

4、满24周岁晚育的,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除女方为初婚初育者外,再婚生育的,不享受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的待遇);未满22周岁早育的,减发1个月生育津贴;

5、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

6、早期妊娠门诊流产(怀孕10周内< 74天内> 人工流产)的,发给0.5个月生育津贴;

7、早期妊娠住院流产(怀孕10周以上?12周内< 75-90天内> 人工流产)的,发给1个月生育津贴;

8、中期妊娠住院引产(怀孕12周以上?28周内< 91-210天内> 人工引产)的,发给1.5个月生育津贴;

9、晚期妊娠住院引产(怀孕28周以上< 211天以上> 人工引产)的,发给3个月生育津贴;

10、输卵管结扎的,发给1个月生育津贴;

11、输精管结扎的,发给0.3个月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至分娩期间的检查费(含放射费、化验费)、接生费(含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含输血费、输氧费)、住院费(每天20元以内)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费(超出规定的自费药品、营养药品、超标准住院费、特需服务费、取暖降温费、婴儿护理费、婴儿药费等其他支出由本人负担)。生育医疗费用实际支出低于限额实报实销结算标准的,按实际支出全额结算。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医疗费限额实报实销结算标准如下:

1、正常阴道分娩(顺产、平产)的,费用不超过1000元;

2、阴道手术产(难产)的,费用不超过1200元;

3、剖宫产(剖腹产)的,费用不超过21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的,费用增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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