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2:22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可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七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第二十九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一、二款及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保障其工伤待遇。

为您推荐

阜新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20%(部分城市为19%)【个人缴费比例】:8%【缴费基数规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下限,300%为上限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

2025-08-25 08:18

无锡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公积金提取】提取条件购房类:1、购买本地(市区、锡山、惠山及江阴、宜兴)商品房2、购买本地存量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4、异地购房提取5、拆迁购房6、购买军转房住房类:1、自建房屋2、自建住房大修租房类:1、租住商品房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

2025-08-25 08:18

郴州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文件)

2016年郴州市养老金上涨最新消息,昨天,全国政协举行“惠及民生共享发展”记者会今年预算报告提出养老金将上涨6.5%左右,虽然实现了十二连增,却是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第一次涨幅低于10%,委员胡晓义表示,2015年财政预算收入增长同比降低、养老基金本身的承受

2025-08-25 08:17

开封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开封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二)生育的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河南省

2025-08-25 08:14

天津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和《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精神,依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批转市财政局

2025-08-25 08:04

-2025年新疆最新版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新调整】

2018-2025年新疆最新版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新调整】一、新疆社保补贴政策7月1日起执行从7月起,有五类企业及个人可按不同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此外,六类就业困难人员下月起也可享受社保补贴。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

2025-08-25 08:03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