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2:10作者:王华老师

(五)自觉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积极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核算、支付、医疗稽核等有关问题;

(七)及时、准确地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支范围

工伤保险医疗费报支标准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公布前,除本办法规定外暂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地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实施。

第七条  工伤医疗首次就医、市外转诊管理

(一)工伤医疗首次就医

1.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首次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当向协议医疗机构提供:

(1)工伤职工身份证

(2)《工伤保险职工手册》

(3)《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

2.因特殊情况当时未能出具以上材料的,应向首诊医生和协议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向参保单位归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当地经办机构)报告。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认定为工伤后,参保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当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仍在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可由当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工伤职工门诊(含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原则上应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未经报告审批程序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确因伤情危急,必须就近抢救治疗的,参保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二)市内转诊

1.市内转诊:工伤职工患者确因病情危重,且经首次接诊医院会诊认为需转市内非协议医院的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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