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2:09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中央精神和外地做法,结合株洲市公积金流动性严重不足、风险持续加大的客观实际,经省监管办审查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称《提取》)、《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称《贷款》)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并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将《提取》原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套内面积大于180平方米或层高高于3.5米的商品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原第六条第七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原第六条增加:“在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异地购(建)房及偿还其房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将《提取》原第八条第一款对应部分修改为:“涉及婚姻关系和直系亲属关系(子女、父母)的需带双方身份证(未婚的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委托提取的,须提取人本人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将《提取》原第九条第十款修改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之日起3 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原第九条第十一款修改为:“偿还湖南省范围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二项小标题修改为:“偿还省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二项规定增加:“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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