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考被顶替案件政府(山东科考顶替案)

更新时间:2025-10-18 01:07:49作者:互联网早读啦

山东高考被顶替案件***(山东科考顶替案) 一、案情分析

山东省高考被顶替案件,是由教育部公布的。该批次共有5名考生参加,其中有4名为山东生源(包括山东籍和外地户口)。6月11日17时许,在济南市中院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山东某中学一名学生家长向本校招生人员李先生提出:高考成绩不理想,不可以报考山东大学。随后,李先生将自己的孩子送往省招办,并要求其到县(市)区招办报名。8点半钟,李先生与当地招生部门联系,称该学校招生人数为2人,其中2人为济南生源。“我的孩子是山东地区高中毕业生。”经查实,该学生在山东某中学就读。9点多,该校招生负责人张晓春以该生的身份打电话通知了学校招生工作人员。

二、案发经过

2006年12月下旬,山东某高校招生办公室接到举报,称该生有作弊行为,遂对该考生进行了严肃处理。事后,山东省教育厅、公安局、监察局分别作出了责令改正、暂停考试3个月、取消录取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考生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目的成绩。 一、案情分析

属于违反招考纪律的行为。

并由省招委组织有关人员到当地进行资格复查。

3.“我的孩子是山东地区高中毕业生。”“我的孩子是山东地区高中毕业生。”经查实,该学生是山东省某中学的学生,其父母和孩子在济南市中院参加刑事审判,并于2006年12月17日17时许,在济南市中院进行刑事审理的过程中,山东省教育厅、公安局、监察局分别作出了责令改正、暂停考试3个月、取消录取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考生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目的成绩”。据此,在山东省教育厅、公安局、监察局作出的上述处理过程中,《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由他人代*试的违纪作弊行为,由考生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我省招生工作中,对违反招考纪律的考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评析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4号),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组织、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所实施的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该校招生办的负责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由该校主管招生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副书记或者学校党政正职负责。(2)由该校招收的新生,在入学注册时必须提交省招委会批准的学籍注册表原件和经省级招委会核准的学籍证明。(3)对违规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对其所在学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降分或撤销学籍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科考顶替案

近日,山东高考中出现一起顶替事件。其中一考场被发现冒名顶替考生;一所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下降,而另一所普通高校则无此现象;一所高中学校的录取线也因此大为缩水......

高考录取中顶尖学子遭遇“黑手”,背后是学校、教师和学生对招生政策的误解。“高考成绩公布后,许多同学都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到大学的机会。”山东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表示,“高考成绩出来以后,有些人会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作弊,甚至有的学生甚至把考试当成了逃避高考”。

在高考录取过程中,很多学生和家长都认为“高考是一次选拔性质考试”。“因为高考录取的依据,就是高考分数。如果考生的高考成绩与所报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不符,就可能造成考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导致学校的声誉不好。因此,为了确保自己的高考录取结果,学校应该把高考成绩作为学校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老师和学生对招生政策的误解更是影响着高考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在录取过程中,有的考生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录取前将志愿填写了虚假的学校、专业、班级等信息,给学校、老师和学生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在录取过程中,有的考生为了追求上进,在录取前对录取院校进行了多次模拟投档,而录取后却因为不服从调剂、体检不合格或身体条件不符合学校要求被退回原籍。

为了让学生和家长更了解和监督招生工作,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该生当年参加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考试资格及录取资格,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对伪造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取得报考及录取资格的考生,除取消当年参加全国统考各科的成绩外,还可按教育部规定予以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针对这一问题,省招办专门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在录取过程中,对招生计划和报考人数有疑问的,由省招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和核实”;对于在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3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对于违反规定的, 对于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3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招生录取工作的规章制度的考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招委字〔2008〕28号),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国统考的各科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的资格及录取资格;同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有关招生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的违规事实、情节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