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濮阳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5:41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公安局、市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濮政[2014]25号),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16]265号)要求,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城市、城镇落户条件。在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非直系亲属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城市、城镇稳定就业的中高级职称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可自愿进城落户。
     二、全面放开对六类人群的落户限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升学学生、参军进入城镇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六类人群的落户限制,本人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三、实施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就业地;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回原籍。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其父母户籍迁往城镇的,可一并随迁。
     四、实行设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可以在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社区集体户登记人员的户口管理由派出所户籍民警负责,人口的调查、走访及日常管理由社区民警负责。
     五、有关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分局要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抓实,确保政策落地。 二是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载体和新闻媒体,加强户籍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最新的有关户籍政策,打消群众顾虑,引导农村转移人口主动进城落户。三是严格工作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转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决不能为片面追求完成任务指标,采取行政命令或“一刀切”的方式迁移户口,更不能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迁移户口。
     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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