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中山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5:34作者:三水老师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产权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协调后原住户仍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可凭调查情况材料将原住户户口整户迁往其在本市的合法固定住所或所属辖区村(居)委集体户,并通知原住户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产权人符合迁移条件的,可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户口。市内户口人员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所属辖区村(居)委会集体户或挂靠在户口所属同一镇(区)亲友家庭户。

(十一)取消市外人员户口迁入计生前置审核。符合我市入户政策和条件的人员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时,不需提交计生证明,公安机关定期将入户人员名单抄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三、创新人口管理,稳妥推进户籍管理

(十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市公安局负责逐步完成居民户口性质统一工作,备份好人口信息数据,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农迁农”;鼓励市民自愿换发新的户改户口簿或自然更换,不再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在户口簿上标识农业人口标记。已取得户改新户口簿的,旧户口簿自动失效。加快建立、出台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十三)深化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积分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学历、年龄、社会公益道德、公民个人(企业征信)信用体系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经济、民生服务等应用功能。进一步修改完善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制度,着重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民道德素质提升、人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丰富积分项目指标体系;根据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涉及本部门的流动人员凭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落实意见,切实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

(十四)强化信息技术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推进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平台,破除信息孤岛,形成统一、动态、共享的全口径人口数据信息库。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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