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乌海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5:24作者:三水老师

八、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涉及到居民身份证项目变更的,按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过期的迁移证、准迁证,由公安分局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可以使用(迁移证主项有涂改的除外)。

第六部分 办户时限及责任追究

一、审批期限。对手续齐全的户籍材料,派出所内勤应当场办理。对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或市局。区公安分局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程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建立分类审批制度。

1、购买商品住宅楼房、引进人才、投资或纳税、获得荣誉称号、国有企业招工、我市企业招工等人员落户每季度审批一次,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父母子女互相投靠、夫妻投靠落户每半年审批一次,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大专毕业生、干部职工异地工作调动、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兵)、我市安置的大中专、职校毕业生的人员落户每月审批一次,由派出所所长、分管户政工作的副局长、市局基层基础科科长审批。

4、常住人口主要项目包括姓名、增加别名由派出所、分局分管局长审批,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5、常住人口主要项目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由派出所所长、分局分管局长、市局基层基础科科长审批,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6、常住人口主要项目民族变更更正,由派出所所长、分局分管局长、市局基层基础科科长审批,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

按照分类派出所于每月、每季、每半年的下一个月5日前报分局审批,需要市局审批的于当月20日前报市局审批。

二、派出所户籍内勤在受理群众办户时,应一次向群众交代清楚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能一次办理的,坚决杜绝让群众跑第二次,在办户大厅公开办户办证制度、程序、收费标准、咨询投诉电话。

三、各审批环节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将材料审批完毕,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审批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

四、对因服务态度引起群众投诉的和故意刁难群众引起投诉的,第一次所内应批评教育,一年内投诉三次以上的调离内勤岗位。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基层基础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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