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泰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5-08-19 10:25:19作者:才子老师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款第二、六项规定的,父母一方年龄应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符合前款第五项规定的,非现役军人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除第七项外,被投靠人应当拥有本市籍家庭户口。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明、现役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原籍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在泰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入学前是本市户口的,准予落户。

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体育部门批准引进的运动员准予落户。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体育部门人才引进证明。

第十二条获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还应当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迁入证明。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获奖证明、荣誉称号证明及相关发明创造、专利证书、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宅基地证、房屋建设许可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为您推荐

咸宁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咸宁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1我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答: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5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要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坚持以合法

2025-09-09 08:07

宿迁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宿迁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宿迁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宿迁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宿迁市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第八十四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2025-09-06 08:18

伊春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

2018年伊春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伊春新生儿上户口有时间限制吗该项是有时间限制的: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2,向婴儿父

2025-09-06 08:17

长春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

2018年长春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出生医学证明》关系到孩子的申报户口、入学等问题,很多马虎的家长都会因自己证件没准备齐全或没考虑好孩子的名字而一拖再拖。对此,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长春市卫生局提醒广大家长,根据自身

2025-09-06 08:08

廊坊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廊坊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廊坊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廊坊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

2025-09-06 08:00

赤峰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赤峰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赤峰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赤峰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

2025-09-04 08:15

加载中...